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
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
资期限为 12 个月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和额度有效期内,资金可
滚动使用。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千禾颐养家苑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千禾公司”)为公司参股
子公司,信誉良好,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由千禾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
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千禾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各申请人民币 5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两年。
本次关联担保需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佘元冠 宗文龙 李俊峰
201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