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鲁
亿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鲁亿通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亦无公司监事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