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6-042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5月13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上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和镜水路交叉口公司办公
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15:00至
2016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兔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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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9 人,代表股份
291,030,08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5.11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
代表股份 273,797,7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85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17,232,35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263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7 人,代表股份 17,753,98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362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
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90,640,4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61%;反对票
为 384,65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322%;弃权票为 5,00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4,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053%;反对票为 38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2.1666%;弃权票为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282%。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90,642,4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68%;反对
票为 384,65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322%;弃权票为 3,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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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6,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165%;反对票为 38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2.1666%;弃权票为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169%。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90,643,4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71%;反对票
为 384,65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322%;弃权票为 2,00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7,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222%;反对票为 38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2.1666%;弃权票为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113%。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290,640,4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61%;反对票
为 389,65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339%;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
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4,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053%;反对票为 389,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2.194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
5、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 290,643,4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71%;反对票
为 384,65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322%;弃权票为 2,0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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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7,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222%;反对票为 38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2.1666%;弃权票为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113%。
6、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90,642,4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68%;反对票
为 35,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23%;弃权票为 351,95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6,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165%;反对票为 3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2011%;弃权票为 351,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9824%。
7、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17,366,3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8165%;反对票
为 35,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011%;弃权票为 351,95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8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6,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165%;反对票为 3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2011%;弃权票为 351,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9824%。
8、关于拟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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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17,366,3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8165%;反对票
为 38,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180%;弃权票为 348,95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6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6,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165%;反对票为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2180%;弃权票为 34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9655%。
9、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票为 290,642,4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68%;反对票
为 35,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23%;弃权票为 351,95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6,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165%;反对票为 3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2011%;弃权票为 351,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9824%。
10、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90,640,4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61%;反对票
为 37,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30%;弃权票为 351,95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4,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053%;反对票为 3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2123%;弃权票为 351,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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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的 1.9824%。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同意票为 290,643,4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71%;反对票
为 37,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30%;弃权票为 348,95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7,367,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8222%;反对票为 3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2123%;弃权票为 34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965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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