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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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6-66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

召开。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时,会期半天。

(2)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9 日—2016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4、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工业园区科德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瑜女士。

6、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71,174,7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415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823,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52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3,939,326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反对 58,800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91,48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1%;反对 58,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3,939,326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反对 58,800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91,48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1%;反对 58,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3,939,326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反对 58,800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91,48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1%;反对 58,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3,939,326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反对 58,800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91,48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1%;反对 58,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939,326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反对 58,800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91,48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1%;反对 58,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议案已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迪律师、赵磊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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