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6-039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 14:50 起,在深圳市深南大
道竹子林东方银座酒店 2 楼雅典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2016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珍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8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901,572,506 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29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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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833,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57.245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2,738,74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5.7843%。
3、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82,738,8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5.7843%。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01,571,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01,571,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01,571,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01,571,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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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2,737,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1,571,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2,737,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1,571,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2,737,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殷长龙、方啸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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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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