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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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95 号)核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江南水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5,880 万股 A 股股票并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

券”、“保荐机构”)作为江南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江南水务

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持续督导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但由于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故持续督导期延长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止。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兴业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

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199

公司简称 江南水务

注册资本 23,4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 224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 224 号,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 141-143

法定代表人 龚国贤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上交所上市

首发股票上市时间 2011 年 3 月 17 日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1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发起

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

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

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江

南水务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江南水务规范运作:持续关注江南水务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制度

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江南

水务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江南水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江南水务严格按照《证券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

机构事前审阅了公司的部分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文

件,“三会”公告文件,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未事先审

阅的,均在上市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审阅。

3、督导江南水务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江南水务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

承诺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江南水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4、督导江南水务执行规范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督导江南水务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

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督导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情

况。

6、定期或不定期对江南水务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及上交所报送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核查报

告、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2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重大事项 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

议案》、《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案》,同意公司将超额募集资金中的 38,000 万元用于归

还银行贷款,将超额募集资金中的 32,500 万元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同意上述事项的意见。

2012年9月19日-21日,江苏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公司根据检查反馈情况就“三会”规范运作、独

立性及募集资金使用方面进行自查和规范,并在10月

31日将整改报告公告。2015年7月28日,公司收到江苏

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问题整改

证监局《关于江南水务的监管关注函》,公司已经根

据检查反馈情况就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不到

位”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进行自

查和规范。

公司第四届二次董事会、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关联方租赁解决方案的议案》,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于 2013 年底前新建加压

站及配套管网替代目前租赁的加压站与附属管网,并

在肖山水厂自有土地上建设办公楼替代目前租赁的办

公用房;在上述租赁到期后将不再租赁上述资产,也

不会购买上述资产”。截至 2013 年底,公司已完成新建

加压站及配套管网替代目前租赁的加压站与附属管网

相关工作,不再租赁控股股东的加压站及附属管网资

产。公司预计,自 2014 年 1 月起,公司向关联方租赁

承诺事项变更

资产的租金将从现在的 1,260.17 万元/年降至 636.17

万元/年左右。公司在肖山水厂自有土地上建设办公楼

的计划因当地规划调整等原因延期至 2015 年末。2015

年,公司已按期履行承诺不再向控股股东租赁长江路

供水大楼房产。公司所租赁的延陵路 224 号房屋及滨

江秦望山路 2 号房屋现由公司的水质检测中心及子公

司市政工程公司使用,涉及较多专业设备安装,搬迁

成本较高。经公司与控股股东协商,拟在原来租赁费

的基础上以不高于 CPI 涨幅调整确定租赁价格继续向

其租赁使用十年。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公司第四届三次董事会、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收购关联方资产 过收购关联方污水业务相关资产,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均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第四届十一次董事会、第四届十三次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 A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113010。

公司第五届二次董事会、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3

(一)尽职推荐阶段

江南水务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首发所需的文

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工作,为首发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江南水务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

行对账单。

2、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

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发行人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

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江苏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两家机构能够尽职开展发行人股票发行上

市的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要

求,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查阅公司历次三会资料、总经理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保

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江南水务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

情况一致,披露内容较为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

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4

江南水务首发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首

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完成,节余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已注销。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江南水务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

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

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江南水务进行持续督导,江南水务在此期间不存在《保荐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

他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王江南 谢 雯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兰 荣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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