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关注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提交的议案材
料,并基于独立立场就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爱铂控股、存济基金、万剑钢、海骏投资、
一牙投资、张奥星、孙章康、胡爱、温磊、蒋锡才、俞红英、李恋宁、潘湘娥、
黎静、杨益春、徐航、朗恩投资、三仁润豪合计持有的海骏科技 95.67%股权,
购买陈联等 38 位有限合伙人合计持有的嬴湖创造 90%财产份额,赵敏等 39 位有
限合伙人合计持有的嬴湖共享 90%财产份额,同时进行配套融资。(以下简称“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公司筹划资产重组事项至今,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
进本次资产重组工作,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开展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就重组方案中的各项事宜与交
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
期间定期发布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中介机构持续调查和核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
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对本次交易各方负责的精神,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终止
本次交易。鉴于上述情况,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为保护上
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董事会审慎研究,重组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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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
展需要,同意公司董事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要求公司董事会妥善处理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并根据
相关规定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在信息披露范围内解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避
免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就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终止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清旺、严建苗、张森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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