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127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规
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
1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而一致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427,020 股,回购价格为 3.59 元/
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汉斌
孔雨泉
马敬仁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