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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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6-05-21-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取消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加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集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 7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辉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115,043,1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6.77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8,613,1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5.27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6,430,0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963%。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20,090,5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67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660,5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7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6,430,0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963%。

1

五、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 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598,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1%;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46,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63%;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 2. 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598,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1%;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46,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63%;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 3.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114,599,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41%;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1%;弃权 14,7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46,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903%;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63%;弃权 14,7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 4. 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598,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1%;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46,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63%;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598,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1%;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19,646,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63%;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 6.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598,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1%;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46,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63%;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 7.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598,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7%;反对 429,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5%;弃权 14,7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46,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7%;反对 429,7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89%;弃权 14,7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4

议案 8. 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598,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1%;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46,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7%;反对 429,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63%;弃权 15,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 9. 《关于选举宋诗情女士、张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9.01.候选人:宋诗情 同意股份数:108,613,165 股

9.02.候选人:张维 同意股份数:108,613,16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01.候选人:宋诗情 同意股份数:13,660,555 股

9.02.候选人:张维 同意股份数:13,660,554 股

表决结果:全部当选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六、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张魂丽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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