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6)第 047 号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下称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
指派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
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召
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2016 年 5 月 18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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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具体议案为: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坏账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7、审议《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
8、审议《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拟提供贷款担保(含互保)及其预
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上述 1-9 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第 10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宁夏中
银绒业国集团有限公司、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
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卫东先生主持,
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
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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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
表股份数 515,940,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数 503,139,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7.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
投票。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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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6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019,079,76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6.46%。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1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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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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