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6-6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20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19日15:00至2015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本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019,079,766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6.45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15,940,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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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28.58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503,139,3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87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43,139,32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93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43,139,3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9300%。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
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一、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20,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04%;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66,768,4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7,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5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80,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717%;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6,768,4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7,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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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二: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1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03%;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78,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708%;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467%。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三、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1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03%;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78,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708%;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467%。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四、 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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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951,623,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06%;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66,765,9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4,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5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82,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734%;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6,765,9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4,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441%。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五、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1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03%;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78,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708%;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467%。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六、 关于公司坏账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1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03%;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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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78,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708%;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467%。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七、 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1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03%;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78,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708%;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467%。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八、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1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03%;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78,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708%;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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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467%。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九、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拟提供贷款担保(含互保)及其预
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1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03%;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78,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8708%;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6,769,78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68,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467%。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十、 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4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2%;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4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2%;反对
69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5%;弃权6,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集团有限公司、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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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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