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阅,并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意见如下:
一、对于《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相关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福建龙马环
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
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对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 152 名激励对
象均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不存在最近三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
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
格进行调整,同意以 2016 年 5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 152 名
激励对象以 11.97 元/股的价格授予 5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黄兴孪 李钢 邢文祥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