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晓东、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 9 点在贵公司三楼会议室(云南省普洱市
景谷县林纸路 201 号)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
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蓝来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审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594,50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58.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557,702 股,占贵公
司股本总额的 58.2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36,8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3%;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4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75,0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06%,其资格均合
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共 7 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
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王晓东
杨杰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