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新材: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0 18: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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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第 0150 号

致: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保定

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

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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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

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公告》”),公司

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检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

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

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河北省保定市和润路 569 号,保定乐

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

通知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新明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人员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 8 名股东,均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

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22,833,8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887%。其

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

的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3 名,所持股份总数 151,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47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1 名,所持股份总数

22,985,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4361%。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现

场宣读了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付 洋 律 师:蒋 广 辉

_____________

李 付 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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