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新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0 18: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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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6 证券简称:乐凯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1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9 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新明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1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 22,985,7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436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833,8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88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1,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74%。

(二)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

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21,9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61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4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51,9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4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969,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

反对票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合计 221,920 股,其中同

意 205,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5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5%;弃权 6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969,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

反对票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合计 221,920 股,其中同

意 205,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5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5%;弃权 6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969,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

反对票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合计 221,920 股,其中同

意 205,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5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5%;弃权 6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969,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

反对票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合计 221,920 股,其中同

意 205,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5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5%;弃权 6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968,0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0%;

反对票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合计 221,920 股,其中同

意 204,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242%,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55%;弃权 6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票 4,174,59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8%;反对票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9%;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合计 221,920 股,其中同

意 205,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5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5%;弃权 6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969,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

反对票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合计 221,920 股,其中同

意 205,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5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5%;弃权 6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968,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6%;

反对票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1,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合计 221,920 股,其中同

意 20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45%,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5%;弃权 1,600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968,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6%;

反对票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1,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合计 221,920 股,其中同

意 20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45%,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5%;弃权 1,600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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