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08262088810311BJ-03 号

致: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纸业”

或“公司”)委托,指派黄侦武律师、王瑞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太阳纸业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

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

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6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于2016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main/)刊登

了《太阳纸业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23),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

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

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0日在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友谊路一号公司办公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会议记录人制作了会议记

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21,975,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05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554,9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297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及对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单独

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3. 《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7.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

协议的议案》

7.1关于与山东圣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7.2关于与上海东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案。

7.3关于与万国纸业太阳白卡纸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4关于与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5关于与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及协议的议

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所有议案同意股数均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黄侦武

承办律师:

王瑞杰

2016 年 5 月 20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太阳纸业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