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简明证律字(2016)WL10-02 号
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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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
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材料。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会议的召集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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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超过15日。
2、会议的召开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郑州市金水东路 39
号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8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
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爱女士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名(其中:个人股东 0 名),代表
股份 607,101,2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7.13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59,3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59,3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5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
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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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六届董事会,召集人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4、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 1、2、3、4、5 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第
6 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
经本所律师验证,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
相一致,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也不存在遗漏或
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逐
项投票表决。
(二)会议表决时,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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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
一名工作人员、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三)经计票人、监票人、见证律师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417,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42,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5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688%;反对 4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3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417,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42,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5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688%;反对 4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3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417,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42,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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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16,5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688%;反对 4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3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426,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3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4,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284%;反对 3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417,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42,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5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688%;反对 4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3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417,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42,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5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688%;反对 4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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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3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议
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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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
字页)
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战崇文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建林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周丹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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