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会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之独立董事,对惠天热电第七
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关于股权托管、煤炭运输及采购
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
协议》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控股股东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沈阳城市
公用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的方式,受托管理下属
的沈阳惠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煤炭有限公司和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
司,是基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方案终止,拟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无
法完成的前提下,为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和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
要采取的过渡性的措施。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董事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权托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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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实施 2016-2017 年采暖期煤炭运输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 2016-2017 年采暖期(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煤炭的运输,保障供暖任务顺利实施,公司选择关联方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2016-2017 年采暖期提
供煤炭运输服务,作为关联方专业的运输物流公司—沈阳城市公
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可以为公司提供安全、及时、可靠的煤炭
运输服务,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保障冬季供暖稳定运行,
运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沈城当地运输市场的定价水平。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 2016-2017 年采暖期煤炭采购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为满足 2016-2017 年采暖期(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主业供热燃煤需求,公司拟向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煤
炭有限公司采购约 115 万吨煤炭(含煤粉)。我们认为,公司为保
证冬季供暖运行,选择向关联方专业煤炭经销公司集中采购有助
降低成本,同时有力保障公司供热锅炉安全平稳的科学运行。本
次关联交易是公允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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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石 英 李岳军 周骊晓
201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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