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银机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0 18: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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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2 证券简称:天银机电 公告编码:2016-48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

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常熟

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朱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655号)核准,公司已向常熟市天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信

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7,078,27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3.8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239,599,574.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30,949,574.9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2081号《验资报告》。

2016年5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100,000,000元向全资子

公司北京华清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瑞达”)增资,推进实施华清

瑞达的4个研发项目的建设。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华清瑞达(以下共同视为“甲方”)连同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碧溪

支行(以下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一、天银机电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253329000009634 ,截至2016 年 5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130,949,574.9

元。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华清瑞达新一代雷达目标及电子战模拟器研制等4个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后续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华清瑞达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253329000009758 ,截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华清瑞达的新一代雷达目标及电子战模拟器研制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华清瑞达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253329000009882 ,截至2016 年 5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华清瑞达的综合化航空电子配套模块及保障设备研制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华清瑞达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253329000009909 ,截至2016 年 5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华清瑞达的高速信号处理平台研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华清瑞达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253329000010101 ,截至2016 年 5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6,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华清瑞达的基于多芯片组技术高集成度微波组件研制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抵押。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

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李振兴、冷鲲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

问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

独立财务顾问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

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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