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
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经充分讨论发表独立意见以下:
我们认为:两家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至今没有发
生逾期担保事项,本次担保行为提供足额的反担保措施,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没有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卢少辉__________ 陈明森_________ 陈雄__________
2016 年 5 月 20 日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为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 19000 万
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两年;为森城鑫公司向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分行借款 13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两年。由于公司还持有青岛森城
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5%股权,考虑到该公司业务的延续性,提供担保有助于公
司持有权益实现最大化,风险也在可控范围之内,且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风险
可控,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
卢少辉__________ 陈明森_________ 陈雄__________
2016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