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认
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 《关于聘任王兴权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的议案》 ,现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认真核查本次拟聘任的王兴权先生的简历及有关资料,我们认为王兴
权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所需的职业素质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
《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董事会聘任王兴权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同意董事会聘任王兴权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高永岗、邱洪生、吴琪
2016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