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6年5月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5-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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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已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与披露程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 5 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

工作指引》、《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

责地开展工作,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

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

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

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

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

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如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而对部分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

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

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

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

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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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

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

应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

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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