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泰
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协商确
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交流,在年审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
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
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并由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
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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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形成的相关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
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应严防
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
的沟通、协商。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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