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我们认为公司签署该协议有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签署上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
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建平 倪浩嫣 赵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