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之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
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
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建平
倪浩嫣
赵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