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
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据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
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徐泓 魏俊浩 单润泽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