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星创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研究,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公众信息技术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信
息”)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向不超过5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行
为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在仔细审阅了包括《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及相关审计、评估报告等在内
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
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
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
不存在其他的利益关系;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
正、科学的原则。
3、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即公众信息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及评估基准日后相关方对公
众信息缴付的增资款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5、根据《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
作为一致行动人的交易对方深圳合众合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星睿信息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将合计持有本公司 6.71%股份,超过 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规定,深圳合众合投资有
限公司及深圳星睿信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但不存在需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鉴于公司正在筹备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事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我们认为,
公司决定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朱勤、寿邹、陈怀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