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空港: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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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 23 层

电话/Tel:+86-592-261 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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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6)厦锦律书字第0020号

共11页

致:元翔( 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翔(厦门)

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空港”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厦门空港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厦门空港公司及其相

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厦门空港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厦门空港2015年度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三)《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八)《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

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厦门空港佰翔花园

酒店有限公司国际会议中心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1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全体股东或股东

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东;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3)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

(4)公司邀请的嘉宾。

根据厦门空港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202,959,1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297,810,000股的68.15%。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厦门空港董事会秘书和全部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时间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71,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认证。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厦门空港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股东会议的

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4,720,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2,220,782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

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46%。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4,717,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2,217,182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

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4,717,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2,217,182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

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弃权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6 法律意见书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720,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2,220,782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

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04,717,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意见书

意 2,217,182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

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倜傥、钱进群、

林文杰对该议案已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后,同意2,137,73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2,137,737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

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5%。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8 法律意见书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720,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2,220,782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

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6%。

(八)审议并通过了《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720,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2,220,582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 。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9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厦门空港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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