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ST韶钢 公告编号:2016-45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韶钢国贸重大诉讼公告(博风电力诉韶钢国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广东韶钢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国贸”)收到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2016)沪 0230 民初 2654 号] 及相关材料,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已
受理上海博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风电力”)诉上海天正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天正”)及韶钢国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及被告方
原告:上海博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天正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韶钢国贸贸易有限公司
(二)诉讼原因及诉讼依据
2014 年 2 月 27 日,博风电力、上海天正、韶钢国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书》。2014
年 5 月 9 日及 2014 年 6 月 3 日,上海博风与韶钢国贸签订了两份钢坯《购销合同》,各
计购买钢坯 6,000 吨,各计货款 18,600,000 元。合同签订后,博风电力预付了全部款
项,但韶钢国贸仅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合计供货 798.38 吨)。经博风电力多次催促,
韶钢国贸合计有 11,201.62 吨钢坯尚未供货,折合货款 34,415,022 元。上海博风认为:
在其依约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韶钢国贸未按照约定及时交付货物,经其多次催告仍
不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
另外,依据合作协议,博风电力与上海天正签订双方《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
上海天正向原告(博风电力)支付了保证金 671.32 万元和部分货款 260 万元,但拒绝
支付依据《合作协议》应支付的剩余货款。经原告(博风电力)多次催告,至今为止,
上海天正仍未根据《合作协议》和购销合同的要求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
根据《合作协议》11.1 条的约定,该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协商不成,三方应
向本案原告(博风电力)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博风电力请求:
1.判令解除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
2.判令韶钢国贸退还货款 34,415,022 元及违约金 21,879,707.62 元(自逾期之日
起暂计算至 2016 年 4 月 1 日,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日 0.1%计算),后续发生部分按每
日 0.1%延续计算。
3.判令没收上海天正的保证金 6,713,200 元,对韶钢国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韶钢国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海天正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情况
本案已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
判断。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受理通知书 [(2016)沪 0230 民初 2654 号] 。
2.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相关的《购销合同》。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