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董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

会高效运作、科学决策,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

超过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

和记录,董事会的对外联络,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及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由董事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设

召集人一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任

一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本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二、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

下列任一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公告:

1、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公司当年度将

发生的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将预计担保对象及对应的担

保额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

四、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限时,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

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长以及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

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文件应于会前三天送至每位董事及列席人

员。

第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邮

寄或专人送出;临时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前三天通知,提前一天报送会

议文件。

第十八条 因特殊事项需要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

方式及时限的限制,但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上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有董事提出临时动议,需经会议主持人

同意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 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上述第十一条第六、七、十二项必须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及表决时应由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对需要披露

的信息或重大事项的内容形成决议。会议纪要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出

席、缺席和列席人员及会议议程等情况,并对会议过程中的董事发言要点记录在

案,同时对未决事项作出说明,如有表决应注明详细的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将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在会

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需要公告的经审查后在指定报纸

上公告。

第六章 董事长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事项的决策权:

1、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2、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行使的其

他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董事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董事在任期内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经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给予奖励。奖励可采用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红股奖励、其他奖

励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荣控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