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韶钢:)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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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ST韶钢 公告编号:2016-46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申请人:常州联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韶钢松山”)

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送达的《DP20160327 号工程建设合同争议案

仲裁通知[(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 013232 号]》及相关仲裁申请材料。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已受理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联慧”)

仲裁申请。

二、有关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申请人: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人:刘之斌

被申请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原因及仲裁依据

2013 年 9 月 27 日,本公司与常州联慧签订《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烧结烟气

脱硫扩建及节能改造工程商务合同》(下称“节能合同”),约定由常州联慧对公司 4#、

5#、6#烧结烟气脱硫系统进行扩建及节能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常州联慧对公司脱硫

系统进行了扩建和改造,该工程项目已通过韶关市环保局环保验收,但至今双方未完成

性能考核。

常州联慧认为本公司在性能考核完成后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节能分享金,违反了

节能合同第 7.2 条-“韶钢松山连续 3 个月或累计 6 个月为按约支付常州联慧费用的,

常州联慧有权要求韶钢松山按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回购常州联慧资产,并支付相应投资损

失”。

常州联慧依据节能合同第 13 节-“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

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

15 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申请仲裁。”

为由,提出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

常州联慧请求:

1.解除节能合同。

2.要求本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金 353.47 万元。

3.韶钢松山回购常州联慧的资产,回购价为 7,857.45 万元。

4.韶钢松山支付预期投资损失 7,641.2 万元。

5.韶钢松山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裁决情况

本次仲裁申请已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裁决。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裁决,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

法判断。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

2.节能合同。

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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