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
要求,我们作为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安徽乐金健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
行调整。
2、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股票期权的
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日。
3、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数量调整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进行调整。
4、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6年5
月18日。
独立董事:周逢满 张大林 汪渊
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