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酒时代”)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生产经营,促进业务发展,也有利
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资金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
用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认
为: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中酒时代提供财务资助延期。
独立董事:贾登勋、索有瑞、方文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