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6-029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9日下午13: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8日-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9日下午15:00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公司七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银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93,00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11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2,98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1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5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3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潘继
东、郭昕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92,9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5,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92,9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92,9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9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530%;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92,9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9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530%;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并通过《201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9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530%;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并通过《2016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同意 292,9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9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530%;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为综合授信
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92,9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1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郭昕。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