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1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
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对
上述公告中涉及“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的公司名称书写有误,现对原公告披露的部分信息更正如下:
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中“议案六、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其中的“(六)”议案标题
原公告为:
(六)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现更正为:
(六)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二、《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中“2、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其中的“(6.6)”
原公告为:
(6.6)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现更正为:
(6.6)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三、《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原公告为:
5、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详细内容见
同日披露的《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现更正为:
5、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详细内容见
同日披露的《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四、《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原公告为:
5、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详细内容见
同日披露的《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现更正为:
5、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详细内容见
同日披露的《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五、《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原公告为: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
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
二〇一六年四月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本协议于 2016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天津市签署:
甲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逸荣
乙方: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签订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
华投资管理有限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称“原协议”)。
甲乙双方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
2、根据证券发行监管政策和实际情况,拟对本次发行价格等作出约定。
基于上述情形,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实际情
况,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在原协议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乙方名称由“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西藏瑞华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54000058575400XD,注册资本 1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经营范围为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计算机软件研发及销售;资本管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活动)”,
经营有效期自 201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
二、 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变更条款
原协议第 2.1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二条第一项变更为:
认购金额及数量: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之一,认购不超过伍
仟玖佰叁拾贰万伍仟元(大写),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折算的股份数,
即不超过 376.6666 万股,认购金额(以实际认购金额为准)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取整。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发
生上述除权、除息事宜等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届时将相应等比
例调减。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或发行价格低于发行
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本次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调整而进行
相应调整。
三、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作为修改之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本补充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甲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曾用名:西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现更正为: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
二〇一六年四月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本协议于 2016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天津市签署:
甲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逸荣
乙方: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签订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
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称“原协议”)。
甲乙双方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签订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
2、根据证券发行监管政策和实际情况,拟对本次发行价格等作出约定。
基于上述情形,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实际情
况,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在原协议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乙方名称由“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西藏瑞华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54000058575400XD,注册资本 1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经营范围为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计算机软件研发及销售;资本管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活动)”,
经营有效期自 201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
二、 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变更条款
原协议第 2.1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二条第一项变更为:
认购金额及数量: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之一,认购不超过伍
仟玖佰叁拾贰万伍仟元(大写),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折算的股份数,
即不超过 376.6666 万股,认购金额(以实际认购金额为准)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取整。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发
生上述除权、除息事宜等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届时将相应等比
例调减。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或发行价格低于发行
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本次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调整而进行
相应调整。
三、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作为修改之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本补充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甲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曾用名: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其它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公告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
查阅。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