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19日在公司郑州管理中心会议室召
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逐项核对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资格、条件的
要求,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是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部分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
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且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
对“淮阳 2000 万只/年商品鸡养殖场项目”募集资金结余资金用途进
行变更。
此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关于部分变
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补选独立董事事宜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
的公告》。此次公司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本次独立董事的提名、董事会审议的程序均符合有关规定。鉴于
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补选朱虎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孟素荷 赵虎林 潘克勤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