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已预先
对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对拟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综
合考虑目前的融资环境、融资时机及公司股东与认购方的利益等各种因素,符合公
司根本利益,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