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新界泵业 公告编号:2016-031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新
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获中国证
监会确认无异议并备案。
2、2015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5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含各子
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
1
合相关规定。
5、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完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7、201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9 日,同意公司本次确定的激
励对象璩克旺、蒲寒松、范琳琳及陈华勇等 15 位人员获授 35 万份预留股票期
权。
8、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9、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部分激励对象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与第一次解锁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部分激励对象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与第一次解锁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 321,2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该分配方案于 2015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成。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
2
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 321,2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该分配方案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实施。
2、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
调整,但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
P= P0-V=11.73 元/份- 0.05 元/份- 0.05 元/份 = 11.63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综上,公司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 11.73 元/份调整为 11.63 元/份。
(2)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
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 = 6.06 元/股- 0.05 元/股- 0.05 元/股 = 5.96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综上,公司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 6.06 元/股调整为 5.96 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综上,我们
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1.73 元/份调整为 11.63 元/份,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由 6.06 元/股调整为 5.96 元/股。
五、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监事会认真审议,因 2015 年 6 月和 2016 年 5 月公司分别实施了 2014 年度权
益分派和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均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
税),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73 元/份调整为 11.63 元/份,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由 6.06 元/股调整为 5.96 元/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