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峰水泥: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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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6-42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形,不涉及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 15: 00 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12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1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8,020,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251%。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共计 3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7,705,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8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共计 31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8%。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8,007,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04%;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9%;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7%。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8,007,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04%;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9%;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7%。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8,007,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04%;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9%;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7%。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8,007,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04%;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9%;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7%。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8,007,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

99.9975%;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04%;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9%;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7%。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俞锋先生、肖家祥先生、陈明勇先生、

赵林中先生、俞小峰女士、高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孔祥

忠先生、张本照先生、余俊仙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1 提名俞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2 提名肖家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3 提名陈明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4 提名赵林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5 提名俞小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6 提名高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7 提名孔祥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8 提名张本照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9 提名余俊仙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8,007,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30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04%;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

5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9%;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7%。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赵旭飞先生、姚兵先生、陈黎伟先生为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杨锡

晓先生、俞光明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的比例不低于 1/3,且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管兼任监事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8.1 提名赵旭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8.2 提名姚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8.3 提名陈黎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05,0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张帆影、毛杭林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6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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