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资料
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五常龙冶生物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五常龙冶热电申请项目贷款是用于五常龙冶生物质发电
项目投资建设,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五常龙冶热电解决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有利于联营企业在手项目的执行,有利于联营企业做大做强。(2)本次担保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
保的情形。(3)上述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独立董事对公司为五常龙冶热电提供担保无异议。
二、《关于向玉林川能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玉林川能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用于玉林
垃圾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玉林川能华西解决项目建设所
需资金,有利于联营企业在手项目的执行,有利于联营企业做大做强。(2)本次
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
违规担保的情形。(3)上述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公司为玉林川能华西提供担保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杜 剑: 何 菁:
廖中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