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电: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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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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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以下简

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

中航机电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6 年 5 月 19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曙光西里

甲 5 号院公司七楼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坚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580,089,90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4.253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

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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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部分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就相关议

案履行回避义务,未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审议该等关联交易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中航机电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航机电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贺伟平

王 飞

201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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