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200160 证券简称:南江 B 公告编号:2016-042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公
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15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就《问询函》关注事项进行了回复,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你公司 2013 年与对方签订相关协议,而迟至 2015 年 6 月份交付土地。
此外,根据土地收储协议,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于 2015 年 12 月支付完毕
土地收购款,而实际对方仅支付了 2750 万元。请详细说明上述事项发生的原因。
相关说明:
2013 年 8 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承德县政府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以及承德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59 号的有关规定,承德县土地
储备中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承德南
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承县国用(2013)字第 22 号(原证号<2001>132
号)土地进行收储。为配合承德县县城总体规划及旧城改造的需要,公司同意出
让上述土地。
2013 年 8 月 29 日,公司与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签定土地收购协议,协议约
定收购土地面积为 187773 平方米(281.66 亩),土地补偿价款 39 万元/亩,补偿
总价款为 10984.74 万元,在实际协议执行过程中,最终核定的审批总价为
10,984.72 万元。
根据承德县县城总体规划安排,由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旧城改造的总体
进度确定土地交付时间。2015 年 6 月 15 日,公司将土地交付土地储备中心,并
办理了相关产权移交手续。根据承德县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先行支付公司部分土
地款 2750 万元,截止 2015 年底,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尚欠我公司该项土地款项
8234.72 万元。
2、你公司在仅收到不到 30%的交易款项的情况下对本次交易全额确认收入,
请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收入确认的原则逐条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条款,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相关说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承德县政府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
及承德县人民政府【2013】59 号专题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南江股份于 2013 年
度与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收储协议,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公司全资
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承德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拥有的承县国用(2013)字第 22 号(原证号<2001>132 号)土地进行收储。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64)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资产出售的议案》并对该事项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进行了公告(公告
编号为 2013-065)。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土地出让由子公司承德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土地储备中
心签订土地出让协议,转让土地面积 187,773 平方米(281.66 亩)。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确定转让价格为 39 万元/亩,
根据评估单价确定的协议总价为 10,984.74 万元,在实际协议执行过程中,承德
县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最终核定的审批总价为 10,984.72 万元。按照承
德县土地储备中心的要求,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将该地块办理了交付手续,
并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收到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转来的土地收购款 2,750 万元,
并取得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欠南江股份款项 8,234.72 万元的证明,上述土
地账面净值为 623.64 万元,确认当期转让净收益 10,361.08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
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土地转让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中:“2015 年 6 月交付了土地给承德县土
地储备中心”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规定;“交付了土地”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二)企业既
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
制”的规定;“签订土地收购协议,确定了最终转让价格为 10,984.72 万元” 符
合收入准则第四条“(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收到销售款
2,750 万元并取得了买方剩余款项 8,234.72 万元的付款证明” 符合收入准则第四
条“(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规定;“土地账面净值为 623.64
万元”符合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均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综上所述,南
江股份土地出售相关收入确认业务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伙)出具的《关于<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
询函>的专项说明》见附件)。
3、请说明你公司针对上述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追款措施以及期
后收款情况。
相关说明:
对于上述应收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的款项 8234.72 万元,公司未计坏账准备。
根据公司历往向承德县政府出让土地款项回收情况,预计不会发生坏账事项,故
未对上述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2015 年底,公司经过与县政府协商,县政府承认在 2015 年度对该笔款项未
做出资金安排,未能全部支付,同时承诺将在 2016 年度做出资金安排。目前,
公司经与承德县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县政府对所欠土地款项已做出资金安排,承
诺剩余款项将在 2016 年末前全部支付完毕。
4、你公司称相关土地收购价格为 10,984.74 万元,影响当期损益 10,361.08。
请说明相关土地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取得对价、目前账面价值等,并说明
本次交易实现损益金额的具体核算过程。
相关说明:
上述土地是全资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承德南
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8 日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取得成本 716.44
万元,至处置日累计摊销 92.8 万元,账面净值 623.64 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750 万元
其它应收款----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 8,234.72 万元
累计摊销 92.80 万元
贷:无形资产-----22#土地 716.44 万元
营业外收入 10,361.08 万元
特此公告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9 日
附件:
关于《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16]00407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贵部《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156 号》已收悉,本所作为承德南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江股份”或“公司”)年报会计师,根据贵部要求,本
所(以下简称“我们”)对贵部在问询函中提出涉及的会计与审计问题进行了认真
核查,现对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问题 2、你公司于 2015 年 6 月将该地块办理了交付手续,截止 2015 年期
末你公司共收回款项 2,750 万元,尚欠 8,234.74 万元。你公司将本次土地转让收
入全额计入 2015 年度,共影响当期净收益 10,361.08 万元。你公司在仅收到不
到 30%的交易款项的情况下对本次交易全额确认收入,请对照《企业会计准则》
中有关收入确认的原则逐条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条款,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承德县政府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承德县
人民政府【2013】59 号专题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南江股份于 2013 年度与承德
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收储协议,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承
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承德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
的承县国用(2013)字第 22 号(原证号<2001>132 号)土地进行收储。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6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资产出售的议案》并对该事项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3-065)。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土地出让由子公司承德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
签订土地出让协议,转让土地面积 187,773 平方米(281.66 亩)。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确定转让价格为 39 万元/亩,根
据评估单价确定的协议总价为 10,984.74 万元,在实际协议执行过程中,承德县
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最终核定的审批总价为 10,984.72 万元。按照承德
县土地储备中心的要求,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将该地块办理了交付手续,并
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收到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转来的土地收购款 2,750 万元,并
取得承德县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欠南江股份款项 8,234.72 万元的证明,上述土地
账面净值为 623.64 万元,确认当期转让净收益 10,361.08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
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土地转让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中:“2015 年 6 月交付了土地给承德县
土地储备中心”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规定;“交付了土地”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二)企业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的规定;“签订土地收购协议,确定了最终转让价格为 10,984.72 万元” 符
合收入准则第四条“(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收到销售款
2,750 万元并取得了买方剩余款项 8,234.72 万元的付款证明” 符合收入准则第
四条“(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规定;“土地账面净值为 623.64
万元”符合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均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综上所述,南
江股份土地出售相关收入确认业务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
特此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