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意见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
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立场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及部分折旧年限进行调整。会计处理方
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应公司
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
估计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
变更。
独立董事:淡勇、徐秉惠、杨为乔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