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油
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王应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年5月19日下午2:30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隆鑫国际写字楼十七楼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
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9
-1-
日下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隆鑫国际写字楼十七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201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2016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2016 年 5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
表股份数为175,994,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9%。其中:参加现
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为175,808,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为185,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
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
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在对《关于与重庆化医
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
回避的股份数为175,808,982股;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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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字,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175,940,13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54,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3%;
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5,940,13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54,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3%;
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5,940,13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54,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3%;
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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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175,940,13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54,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3%;
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175,939,13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5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0,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9%;
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关于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为关联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 175,808,982 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40.55%,本议案关联股东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08,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3%;
77,1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7%;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3%;
反对 77,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917,9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76,1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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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7%;
反对 76,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关于聘请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940,13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54,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3%;
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175,940,13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54,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1,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3%;
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937,43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56,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8,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8%;
反对 5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应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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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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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程源伟 程源伟
王 应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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