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1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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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16-022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 年 4 月 26 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30 在石家庄湘江道 251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78,317,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2.74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0,976,03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70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341,8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54%。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含 5%)股份的股东(不含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7,739,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0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范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

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情况:同意 78,31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733,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4%;反对 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二)通过《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8,31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733,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4%;反对 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三)通过《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 2015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8,31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733,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4%;反对 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四)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8,31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733,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4%;反对 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五)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总股本 344,395,344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7,219,767.2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表决情况:同意 78,31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733,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4%;反对 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六)通过《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利 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 78,31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733,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4%;反对 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七)通过《关于<员工入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员工入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8,31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733,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4%;反对 5,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孙丽珠律师、赵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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