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18: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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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7 证券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2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对《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

2、201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

关事项获得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3、201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已确定 2013 年 12 月 6 日为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

4、2014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1

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5.005 元/

股;因原激励对象李景成、孙永坤、刘占忠三人辞职,取消其三人激励对象资格

及涉及的 17.18 万股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65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

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总数量为 244.488 万份股票期权,并选择自主行权模式。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

法律意见书。

6、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议案》,根据《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

意将原股权激励对象陈文章已获授但尚未行权部分将予以注销,共注销期权总额

为 30,000 股(其中包括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部分 9,000 股,尚未进入行

权期的部分 21,000 股),对上述陈文章所获授但尚未行权部分注销后,公司首次

可行权期权数量由 244.488 万股,调整为 243.588 万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

总额由 814.96 万股,调整为 811.96 万股。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调整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剩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2.48 元/股,行权数量调整为 11,968,297 份。独立董事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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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根据《河北建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将原股权激励对象姚玲持

有的未行权期权 48,388 股予以注销,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未

行权期权总数调整为 11,306,876 股,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63 人;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并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第二个行权期内可行权总数量为 484.52 万份股票期权,并

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43,711,028 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0.299512 元人民币(含税)。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权益分派实施后,需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作相应调整。

经调整后,公司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

2.48 元/股调整为 2.45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核查后认为:公司

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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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同意董事会将公司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权价格

由 2.48 元/股调整为 2.45 元/股。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

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

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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