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18:27:1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16 字(0519)第 0156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26 351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16 字(0519)第 0156 号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新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

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针对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调整情况,本所律师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2014 年 12 月 23 日 2015 年 5

月 15 日和 2015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16 年 5 月 19 日,公司根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再次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本所律师就激励计划本

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律事项仍适用本所律师此前已

出具的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和结论。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简称的含义与本所律师此前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声明

的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一、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建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草案)》,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反馈要求,公司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3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发布公告,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认无

异议并进行了备案,201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1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朱守涛、

黄吉琴、徐光武股票期权激励的议案》。

2013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首次授予议案》”),

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12 月 6 日,董事会

向符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6.07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09 元。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公司已完成了股权激励

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416.07 万份。

2014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议案,基于 2013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10.09 元调整为每股 5.005 元。

根据 2013 年利润分配方案及激励对象离职情况,授予权益总量由 462.3 万份调

整为 814.96 万份。

2014 年 12 月 23 日,根据激励对象离职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将授予权益总量再次调整为 811.96 万份。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议案,基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5.005 元调整为 2.48 元,行权数量

调整为 11,968,297 份。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激励对象离职情

况将激励计划涉及的未行权期权总数调整为 11,306,876 份,激励对象人数调

整为 63 人。

二、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16年5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2016年5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

司将公司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2.48元/股调

整为2.45元/股,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6年5月1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

上述对股票期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取得了本次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所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43,711,028 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0.299512 元人民币(含税)。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权益分派实施后,需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调整后,公

司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 2.48 元/股调整为

2.45 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确定

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16 年 1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42,826,046 股为基数,按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人民币(含税)。因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

个行权期的行权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截至公司确定

的权益分配日,第二个行权期累计行权 4,217,739 份,至权益分配日,公司总股

本由 542,826,046 股增加至 543,711,028 股,按照“公司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

则,公司将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43,711,028 股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0.299512 元人民币(含税)。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权益分派实施后,需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作相应调整。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情形,应对股票期权的价格进行调整,并规定了具

体的调整方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

予期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的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童晓青

负责人: 贺宝银

经办律师:孙树一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建新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