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环保: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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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6-056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运环保”)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6年5月19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120名激励对象2,613万份股票期权,首期股

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9日。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根据《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主要内容如下:

1、该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该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000

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预留部分为3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

额131,995.2922万股的 2.27%。

4、该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1 王仕民 董事、总经理 172.00 5.73% 0.13%

2 杨 坚 副董事长 60.00 2.00% 0.05%

3 丁家宏 董事、副总经理 60.00 2.00% 0.05%

4 刘玉斌 董事、副总经理 147.00 4.90% 0.11%

5 胡凌云 董事 147.00 4.90% 0.11%

6 杨 宝 财务总监 60.00 2.00% 0.05%

7 齐敦卫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8.00 2.27% 0.05%

8 赵晓阳 副总经理 60.00 2.00% 0.05%

9 董江华 副总经理 60.00 2.00% 0.05%

10 郑凤才 副总经理 60.00 2.00% 0.05%

11 姜鸿安 总工程师 60.00 2.00% 0.05%

12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共 113 人 1,746.00 58.20% 1.32%

13 预留 300.00 10.00% 0.23%

合计 3,000.00 100.00% 2.27%

注:1、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4年。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4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日

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的期权行权期

及各期行权期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一个行权期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二个行权期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第三个行权期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主要行权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

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2

2016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

2017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018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第三个行权期

净利润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7、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审议情况

1、201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201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股票期

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3、2016年2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批准了《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听取了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期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由124人调整为120人,期权数量由2,700万份调整

为2,613万份。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

5、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调整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1、股票期权名单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定首次授予对象124名,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丧失

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根据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需对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4名变更为120名。

2、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上述激励对象的调整,需要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700万份变更为2,613万份。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

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满足授予条件,并同意授

予120名激励对象2,613万份股票期权。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4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经董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五、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股票来源及调整

1、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系股票期权;

2、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来源;

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后至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6年5月19日),公司未实施派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直接影响股票价格的情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目前无需进行调整。

六、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

年5月19日。

2、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120人,授

予的股票期数量为2,613万股,分配明细如下:

占首次授予股

获授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期权总数的

数量(万股) 本的比例

比例

1 王仕民 董事、总经理 172.00 6.58% 0.13%

2 丁家宏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60.00 2.30% 0.05%

3 刘玉斌 董事、副总经理 147.00 5.63% 0.11%

4 胡凌云 董事 147.00 5.63% 0.11%

5 杨 宝 财务总监 60.00 2.30% 0.05%

6 齐敦卫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8.00 2.60% 0.05%

7 赵晓阳 副总经理 60.00 2.30% 0.05%

8 董江华 副总经理 60.00 2.30% 0.05%

9 郑凤才 副总经理 60.00 2.30% 0.05%

10 姜鸿安 总工程师 60.00 2.30% 0.05%

11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共 110 人 1,719.00 65.79% 1.30%

合计(120 人) 2,613.00 100.00% 1.98%

5

3、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0.23元。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期权的授予将对公司相关年

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于2016

年5月19日(首次期权授予日)对首次授予的2,613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

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平均价值约为1.30元,首次授予的2,613万份股票期权

总价值为3,391.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则2016年-2019年期权成本摊

销情况的预测算结果见下表:

经测算,预计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授予的股票期权 摊销的总费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613 3,391.00 1,318.72 1,299.88 621.68 150.71

受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际期权行权数量的变动,期权的实际成本可能会

与此处的数据有所差异(由于激励对象存在业绩考核不达标或在股票期权的等待

期内离职等情况,获授股票期权可能有部分最终不能行权,期权的实际总成本可

能会小于本次估算的成本)。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6

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

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股票

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

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6年5月19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安

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十二、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

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与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

记等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7

2、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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