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与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定首次授予对象中3人在首次授予前离职,1
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参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取消其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资格并对首次授予对象与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安徽盛运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与期权数量的调整事项。
二、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
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6年5月19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安
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继平 雷秀娟 韦文金 范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