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下午在苏
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申路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
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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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15:00-2016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9日下午13:30在苏州市相城区潘
阳工业园春申路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10,001,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52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09,981,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438%,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1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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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0000%。
2、《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1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3、《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1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1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5、《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1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1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申请8000万元融资业务的
议案》;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1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申请1亿元融资业务的
议案》;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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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11500万元融资业务的
议案》;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1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申请6000万元融资业
务的议案》;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7,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8,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73%。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9,986,3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7,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8,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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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黄宁宁 徐志豪
年 月 日